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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實施,各地公安機關迅速依法打擊處理了一批涉詐嫌疑人,充分彰顯了法律威嚴,體現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法治精神。警方在此嚴正警告正在或意欲涉詐犯罪的人員,懸崖勒馬,回頭是岸,否則等待你們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反詐法實施第1天
(資料圖片)
宜賓敘州公安依法開出全省行政處罰
第一單
12月1日13時許,宜賓市反詐中心發現可疑風險線索:一男子一次性辦理多個座機號,并在敘州區一出租房內疑似搭建“VOIP”設備。敘州區反詐中心立即組織警力上門核查,兩名嫌疑人胡某、劉某正在出租房內架設共4組固話“VOIP”語音網關設備,幫助境外犯罪分子實施詐騙。民警立即對兩名嫌疑人實施了抓捕,并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胡某處以行政拘留十四日,沒收違法所得500元,罰款1900元處罰;對劉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沒收違法所得500元,罰款1000元處罰。宜賓敘州公安開出了《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實施后我省行政處罰“幫信“違法行為第一單。
反詐法實施第2天
成都錦江公安依法打處一“內鬼”團伙
12月1日晚,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根據涉案電話卡線索,發現一魯姓男子一次性辦理多個手機電話號碼,疑似販賣電話卡。12月2日,辦案民警將魯某抓捕歸案,據魯某交待,電話卡由某運營商的代理員工辦理并收走,魯某當場獲利300元。民警迅速將開卡員工肖某、曾某傳喚到案。經審訊,肖某和曾某是某運營商發展的代理商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電話卡業務,兩人共違法辦理了20余張電話卡,通過網絡在多個渠道販賣。魯某、肖某和曾某的行為,觸犯了《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錦江公安依法對魯某、肖某、曾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反詐法實施第3天
內江市中區公安依法打處一“VOIP”窩點人員
12月3日13時許,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接市反詐中心指令:移動公司在業務辦理中發現可疑風險預警線索,市中區同一地址在11月27日一次性辦理多個座機、寬帶業務,裝機位置位于出租房,疑似搭建“VOIP”。收到線索后,市中區公安分局立即組織警力上門核實,于當日14時許,在一賓館內擋獲嫌疑人1名,隨后在其出租屋內查獲架設的4組固話“VOIP”語音網關設備。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民警依法對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違法行為人付某某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一千九百元,沒收違法所得一千元。該案件為內江市首例依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案件。
反詐法實施第4天
自貢富順公安依法打處一涉詐窩點人員
12月4日,自貢市富順縣公安局民警在富世街道搗毀一處電信網絡詐騙窩點,抓獲涉詐違法行為人谷某、葉某、某黃等三人,并開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實施以來自貢市的首張處罰單。據辦案民警介紹,今年11月以來,谷某為境外詐騙團伙提供“電話呼叫”幫助。考慮到這是一個“無本生意”,谷某又召集了葉某、黃某二人,以注冊網絡科技公司之名辦理營業執照,而后開通多個固定電話和寬帶,將其連接到“VOIP”設備,為境外詐騙團伙實施遠程詐騙提供“電話呼叫”,意圖從中獲利。不想,本以為可以“坐著收錢”的谷某等三人,只得到了設備款就被警方抓獲。據了解,谷某等三人均為20多歲,無業,幻想著“輕松掙錢”,因而走上違法道路。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富順縣公安局依法對三人處以罰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處罰。
反詐法實施第5天
瀘州納溪公安依法打處一名“兩卡”嫌疑人
12月5日,瀘州市公安局納溪區分局接到相關部門移送的可疑涉詐風險線索:有人將銀行卡用于轉移詐騙犯罪所得。納溪公安立即開展研判分析,迅速將“兩卡”嫌疑人龔某抓捕歸案。經查,龔某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交予他人用于轉移詐騙犯罪所得,以此非法獲利1800元。納溪公安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龔某處行政罰款1800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1800元。這也是《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頒布以來瀘州市開出的首個處罰單。
反詐法實施第5天
涼山西昌公安依法打處一“VOIP”窩點人員
12月初,涼山州西昌市公安局發現可疑涉詐線索,經研判分析明確嫌疑人身份,12月5日13時許,辦案民警查獲一搭建“VOIP”語音網關設備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的窩點。經查,2名嫌疑人譚某、肖某分別在西昌市龍眼井村3組、4組的出租房內架設共2組固話語音網關設備,幫助境外犯罪分子實施詐騙。西昌公安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譚某處以行政拘留14日,罰款1萬元處罰;對違法行為人肖某處以行政拘留12日,罰款6千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5萬余元。該案件為涼山州首例依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案件。
反詐法實施第5天
資陽安岳一嫌疑人迫于壓力投案自首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12月1日正式施行以后,全國多家官媒、自媒體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報道,營造了良好的宣傳之勢,給涉電信網絡詐騙人員也帶來了極大的震懾。12月5日,資陽市安岳縣一違法嫌疑人陳某在手機上看到了《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施行的相關報道,迫于壓力主動到安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據陳某交代,陳某為獲取高額利潤,主動收集他人的銀行卡并出租給上家,用于幫助詐騙、賭博團伙進行“洗錢”,陳某從中非法獲利4000元。依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安岳公安對陳某處以罰款8000元及沒收違法所得4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這也是《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施行以來,資陽市依法開出的第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
反詐法實施第7天
雅安名山公安依法打處一“VOIP”窩點人員
12月5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區分局在一移動大廳內成功抓獲正在辦理寬帶業務的違法嫌疑人趙某、楊某,查獲“VOIP”設備1臺,筆記本電腦1臺,搗毀窩點1處。經查,11月上旬,趙某、楊某在名山區蒙陽街道移動大廳以趙某身份信息辦理了一張手機卡和一座機,以楊某身份信息辦理了兩個寬帶賬號,后二人將新辦理的手機號碼、座機號碼及寬帶租給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12月7日,名山公安依據《反電信網絡犯罪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兩名違法行為人分別處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二千八百元的行政處罰,依法沒收違法所得。該案件為雅安市首例依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案件。
反詐法實施第9天
內江資中公安依法打處兩名違法嫌疑人
2022年12月8日下午,內江市資中縣公安局依據線索研判,成功在兩處出租房內抓獲違法嫌疑人余某某、余某二人。經查,余某某在網上認識一名叫“財富“的上家,邀請余某某為其操作網絡設備,工資300元一天。12月5日,上家安排余某某到資中縣兩處出租房內利用網絡設備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余某某一人無法完成,便以100元一天的工資招攬老鄉余某一起實施違法活動。余某某、余某分別從中獲得600元和300元的“工資收入”。二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資中公安依法對余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1日,沒收違法所得600元,并處罰款1900元的處罰;對余某處以行政拘留11日,沒收違法所得300元,并處罰款1900元的處罰。
“熊貓反詐”溫馨提醒
請廣大群眾一定要知法、懂法、守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共同維護公平誠信的良好社會秩序。
1.辦理電話卡時存在異常開卡情形的,運營商有權加強核查和拒絕辦理。
2.辦理電話卡必須實名登記,對非實名電話卡運營商將限制、暫停電話卡功能。
3.任何人都不能非法買賣、出租電話卡、銀行卡、支付賬戶和互聯網賬號等,違法行為將被計入信用記錄,同時限制相關卡和賬號功能,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
4.非法制造、買賣、搭建、使用“GOIP”“VOIP”等設備是違法犯罪行為。
學法知法,提高警惕,全民反詐,從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