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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天氣下,熱射病算露天工作者的“職業病”嗎?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審結這樣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2021年4月,烏魯木齊市某建筑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當月,該建筑公司與成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項目完工后止。施工期間,成某突然暈倒,意識模糊,隨即被送往醫院,后因搶救無效死亡。
該建筑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后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80萬元及醫療保險金1.8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成某死亡的原因為熱射病,該病癥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范疇,保險公司不應當賠付保險金。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主要原因導致的身體傷害,屬于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的意外傷害。成某入院后即被診斷為熱射病,屬于無法預見的突發事故。熱射病是由外部環境的炎熱所引發,并非其自身疾病,因此熱射病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外來、突發、非本意、非疾病”的構成要件。
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對成某的死亡承擔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二審法官庭后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本案中,成某因熱射病死亡屬于意外事故,且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沒有將因熱射病死亡排除在意外傷害之外,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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