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方在16、17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就已提出了比較明確的稅收原則,如重商主義后期的英國經濟學家威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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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節省”等稅收的原則。
3、但一般認為,最先系統、明確提出的稅收原則是亞當。
4、斯密的“稅收四原則”,即“公平、確定、便利、節省”的原則。
5、此后,稅收原則的內容不斷得到補充和發展,其中影響最大的當屬集大成者阿道夫。
6、瓦格納提出的“稅收四方面九原則”,即財政原則,包括充分原則和彈性原則;國民經濟原則,包括稅源的選擇原則和稅種的選擇原則;社會公正原則,包括普遍原則和公平原則;以及稅務行政原則,包括確實原則、便利原則、最少征收原則即節省原則。
7、而在現代西方財政學中,通常又把稅收原則歸結為“公平、效率、穩定經濟”三原則。
8、 我國從社會、經濟、財政、管理四個方面將稅收原則歸納為“公平、效率、適度和法治”四原則。
9、 一、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
10、公平是稅收的基本原則。
11、 二、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稅收政策的運用和整個稅收管理,都是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
12、稅收不僅應是公平的,而且應是有效率的。
13、這里的效率,通常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稅過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稅收在征收和繳納過程中耗費成本最小;二是經濟效率,就是征稅應利于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至少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
14、 三、適度原則 稅收適度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取之有度。
15、這里,“需要”是指財政的需要,“可能”則是指稅收負擔的可能,即經濟的承受能力。
16、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正常的財政支出需要,又能與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和同步,并在此基礎上,使宏觀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17、 四、法治原則 稅收的法治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稅收政策的運用和整個稅收管理,應以法律為依據,以法治稅。
18、法治原則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稅收的程序規范原則和征收內容明確原則。
19、前者要求稅收程序——包括稅收的立法程序、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稅內容法定。
20、稅收的法治原則,是與稅收法學中的“稅收法律主義”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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