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精選!與他人同居怎么界定

發布時間:2023-02-11 15:18:28  |  來源:法務網  
一、

與他人同居怎么界定

與他人同居如下界定:

1.主體是有配偶的人;


(資料圖片)

2.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

4.不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

配偶與他人同居算重婚罪嗎

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并且登記結婚的,則構成重婚,找法網提醒您,重婚罪的認定條件如下:

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我國法律規定,禁止重婚。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三、

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配偶出具的悔過書,涉及與他人同居事實的房屋租賃合同、錄音、信息、鄰居證言等證據。找法網提醒您,如果證據因權限無法收集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取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關鍵詞: 夫妻名義 共同生活 男女雙方 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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