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近親屬個人信息應當如何繼承

發布時間:2023-06-07 06:23:26  |  來源:經濟參考報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9條明確了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當然,如果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則從其安排。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9條釋義

該條規定實際上規定了死者近親屬對死者個人信息享有等同于死者生前所享有的個人信息權利,包括《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章規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在本質上與死者本人所享有的權利性質并無實質性差異。具體而言,近親屬意欲行使這些權利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第一,行權目的應當僅限于“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利益僅限于近親屬自身,包括但不限于近親屬對死者的緬懷、近親屬不希望死者的個人信息在平臺上流動等內容。按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該條保護的始終是近親屬的“利益”,而非直接保護死者逝后的個人信息權利。

第二,行權范圍應當僅限于“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在商業實踐中,由于平臺用戶之間的互動以及平臺用戶發布的網絡信息可能包含第三方個人信息、親友信息等非個人信息。因此,近親屬無法對這類非死者個人信息主張權利。同時,結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來看,保護個人信息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數據流動,而非限制數據處理,這里的“相關”不應當做廣義解釋,而是應當解釋為“直接相關”和“密切相關”,即第三人通過這些信息能夠簡單準確地識別出對應的自然人。

第三,行權例外情形是“死者另有安排”。出于死者生前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有所安排,法律尊重和保護死者的生前利益,故而以“死者的安排”作為處理死者個人信息的優先選擇。

死者近親屬主張個人信息權利的

具體方式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9條規定了死者近親屬所能行使的個人信息權利,但并沒有明確細化這些權利的行使方式。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只要不存在“死者生前另有安排”之情形,死者近親屬行使這些權利的方式理應與死者本人并無區別。

不過,從立法目的來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9條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是為了保障死者近親屬“合法、正當利益”,這與直接保護死者個人信息權益仍然存有一定差別。前者主要還是以近親屬對死者的緬懷等精神利益為限,后者主要還是以平臺用戶自主決定個人信息處理方式為基礎。這種微弱的差異導致行權方式存在明顯差異: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盡可能保障平臺用戶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各項權利,確保平臺用戶能夠在充分知情同意的基礎上自主決定個人信息處理方式,其業務流程、技術措施應當以最優化的方式實現死者個人信息權利。

相對地,由于近親屬無法像死者生前那樣能夠“自主決定”個人信息處理方式的所有事項,故而個人信息處理者在收到近親屬請求后,僅需提供能夠滿足“保障近親屬合法、正當利益”的業務流程即可,無須以最優化的方式提供。

其一,在查閱權層面,個人信息處理者需要以賬號后臺信息查閱登錄最直接方式為死者提供查閱的路徑。但對死者近親屬而言,則可以通過提取賬號信息而非直接提供賬號的方式滿足近親屬的查閱需求。

其二,在復制權層面,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根據平臺用戶的請求提供其請求范圍內的個人信息副本。而對死者近親屬而言,其能夠復制的死者個人信息范圍應當以懷念死者等“合法、正當利益”為判斷標準,部分涉及到死者生前私密敏感生活的信息內容則需要結合個案予以判斷,避免過度透露死者生前的個人隱私。

其三,在更正權層面,個人信息處理者需要按照平臺用戶的請求更正賬號內的相關信息。而對于死者近親屬而言,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需更改對外公開可訪問的死者個人信息即可,因為賬號內部非公開的死者個人信息并不涉及到“近親屬的合法、正當利益”。

其四,在刪除權層面,由于行權效果具有相似性,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按照平臺用戶或死者近親屬的請求刪除賬號內的個人信息,但刪除不等于徹底注銷賬號,死者近親屬無權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采取徹底消除賬號的方式實現其刪除請求。

“近親屬行使死者個人信息權利第一案”

近親屬請求未得到支持的原因

既然近親屬有權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9條主張死者相關個人信息權利,緣何在“郭某等四原告與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一案中,四位死者近親屬原告的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這是因為在該案中,四位原告的請求是直接訪問死者生前賬號。但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條規定了處理個人信息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這里的“處理”當然包括死者逝世后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

鑒于四位原告請求直接訪問死者賬號可能存在過度暴露死者生前隱私以及賬號內可能存儲的第三方個人信息,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被告提供了供原告調取死者個人信息的合理途徑。既然這種提供方式能夠滿足死者近親屬的“合法、正當利益”,顯然就沒有必要采取“直接訪問賬號”這種更具風險的行權方式。

總結而言,在“近親屬行使死者個人信息權利第一案”中,法院并不是沒有支持死者近親屬行使死者個人信息權利的訴訟請求,而是沒有支持以“直接訪問賬號”的方式查閱、復制死者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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