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可以調崗降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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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但必須是基于保護女職工的原則,即如果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在減輕勞動量、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的基礎上為其調整崗位,安排其他勞動。
但是用人單位不能降低懷孕女職工的工資性收入。即使用人單位調整了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也不能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性收入。
相關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p>
《勞動法》中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2、采取書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如果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在減輕勞動量、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的基礎上為其調整崗位,安排其他勞動,但不能降低懷孕女職工的工資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