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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司法鑒定主要依照《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等標準。 交通事故造成骨折,構成傷殘的,需要司法鑒定,傷殘鑒定的地點,可以由受害人方自行選擇法院認可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申請鑒定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托書。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