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蕪湖日報
本報訊(記者 承孝安)近年來,我市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的懲戒功能,對電信詐騙犯罪分子形成強力的震懾。去年12月,因犯詐騙罪,被告人宋某被經開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15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宋某曾因電信詐騙被判處刑罰。2016年7月份,宋某明知他人通過網絡聊天軟件實施電信詐騙,仍找到楊某(已判決),讓其找人將詐騙犯罪所得資金進行轉移和取現,楊某遂找到龍某(已判決),后三人見面商定由宋某提供詐騙賬款,楊某作為中間人,龍某提供平臺賬號,將詐騙所得取現。2016年8月份的一天,宋某將詐騙人員通過電信詐騙以交易為名從蕪湖市某公司騙取的120余萬元贓款,通過多次轉賬,由相關人員取現。取現后將款項交于龍某,由龍某交于楊某,最終楊某將現金交給宋某。后楊某、龍某被查處,宋某逃往境外。直至2021年6月在廣西入境時,宋某在邊境檢查站被抓。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明知其聯系楊某等人通過賬戶轉移款項系詐騙所得,實際上幫助轉移、套現和取現,應以詐騙罪論處,遂結合其所具有的相關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后,宋某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鍵詞: 電信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