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電信網絡詐騙上下游關聯犯罪不斷蔓延,犯罪手段更加多樣化,犯罪行為更加隱蔽化,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擾亂了網絡空間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面對日益嚴峻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形勢,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的全鏈條打擊和懲處力度,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北京青年報記者3月29日上午獲悉,北京通州法院召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關聯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聚焦電信網絡詐騙關聯案件審理情況,分析案件特點、總結機制舉措、發布典型案例,向社會群眾普及法律法規,筑牢防范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相關犯罪的法治屏障。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手段不斷升級迭代
據介紹,該院近兩年審理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關聯案件呈現五大顯著特點:一是犯罪主體以文化程度低、經濟收入低的青壯年男子為主;二是犯罪地點集中于務工人員聚集地和金融、電信機構集中區;三是犯罪行為多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或技術支持;四是犯罪模式趨向“團伙化”“公司化”;五是犯罪手段緊跟信息技術發展升級迭代。
為保障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關聯案件順利辦理,通州法院采取了四個方面的舉措:一是堅持源頭治理,強化全鏈條、全方位懲治;二是實行專業化審判,提高案件審判質效;三是制定精準量刑規則,確保案件量刑均衡;四是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嚴格把握非監禁刑適用標準。
“卡農”幫助開展信息網絡犯罪 男子獲刑
2021年3月,王某某經朋友康某某牽線搭橋,在北京市通州區與上家聯系賣卡事項,按照上家要求使用本人身份信息辦理銀行卡3張及網銀盾,并前往湖北省武漢市將上述物品及綁定銀行賬戶的手機卡出售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3000元。
隨后,王某某出售的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分別收到轉入錢款共計人民幣150萬余元、210余萬元,其中,陳某、鄧某等19名已報案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的錢款共計人民幣50萬余元于2021年4月10日轉入上述中國建設銀行賬戶。
最終,北京通州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通州法院刑事審判庭員額法官陶濤告訴記者,該案是典型的“卡農”案件,該類型案件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中數量最多的案件,被告人通常是在瀏覽貼吧、聊天群、網頁過程中看到他人發布的廣告信息,繼而通過蝙蝠、微信、QQ等工具添加對方為好友,雙方約定好價格、交易方式,被告人按照約定辦理銀行卡、手機卡后,聯系對方進行交易,交易模式分為本地交易、郵寄交易和異地交易。
該案中,被告人采用的是本地辦卡異地交易的方式,即上家承諾包吃包住包車費,被告人按照上家要求前往異地,到達約定地點后由專人接待,安排住宿,并且有專人看管,不得隨意外出,過程中被告人將個人銀行卡、手機卡、手機銀行、身份證、微信、支付寶等提供給對方,對方將上述物品拿走進行操作,或是當面進行操作并在必要時要求被告人輸入密碼或刷臉識別,為對方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使用完畢后對方支付被告人好處費。該類型的案件數量多,社會危害性大。
32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 向4000余萬賬戶發送虛假信息
2019年6月11日,唐某某(另案處理)出資在山東省注冊成立某公司,經營范圍為互聯網相關業務,沙某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畢某某擔任沙某某助理,王某1擔任公司總經理。公司下設郵箱部、后勤部等部門,王某2擔任郵箱部經理,趙某某擔任王某2助理,劉某某擔任分部負責人。
2020年5月,唐某某與被告人沙某某、王某1形成合意,對外開展“推廣引流”業務,由沙某某、畢某某負責通過QQ、微信與有引流需求的上家聯系,招攬業務;沙某某、畢某某招攬業務后將“資源”和“郵箱”轉發給王某2、趙某某;被告人孟某某負責撰寫對外發送郵件需要的文本信息,由王某2、趙某某將發送任務及文本信息下發給郵箱部的員工并負責解決相關發送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后由郵箱部員工被告人徐某某等25人,通過QQ郵箱向不特定QQ郵箱用戶發送刷單賺取傭金、薦股、助考、交友招嫖等信息。
32名被告人在明知上述信息內容虛假,系上家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情況下,仍然幫助他人向4000余萬個用戶賬戶發送虛假信息,獲取傭金共計700余萬元。經查,被告人對外推廣的QQ號及微信號共計涉及電信網絡詐騙案件39件,被騙金額共計140余萬元,其中一起發生在北京市通州區。
最終,北京通州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3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同時對其中27名被告人適用緩刑。
通州法院刑事審判庭員額法官陶濤表示,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公司化運營模式實施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被告人合法注冊成立公司,下設多個部門,人員架構上從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理到部門經理、員工配置較為完備,各部門之間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負責招攬客戶的部門以公司名義與上家對接,接單后按照上家要求編輯文本并流轉給業務部門,業務部門員工通過郵箱向不特定人群發送刷單賺取傭金、薦股、助考、交友等詐騙信息,以此賺取傭金。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該案中有27名被告人均為20歲左右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剛剛踏入社會,缺乏社會經驗,在招聘網站看到招聘信息后應聘至公司,屬于經應聘入職且僅領取少量工作報酬、按照工作指令從事輔助性、勞務性工作,參與時間較短、發揮作用較小,對此,法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對27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
法官提示:莫貪蠅頭小利 以免害人害己
通報會上,北京通州法院對廣大市民進行提示:一是提高法律意識,抵制不良廣告信息。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提高法律意識,在接收短信、瀏覽網頁、通過QQ、微信等工具、軟件進行聊天、交友、求職過程中,務必擦亮眼睛,對群發信息、彈窗廣告、陌生電話提高警惕,對于違反法律規定或明顯不合理、違背生活常識的信息主動予以屏蔽,以免上當受騙。
二是遵守相關制度規定,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辦理和使用銀行卡、手機卡的過程中遵守金融部門、電信部門的相關規定,不得將個人銀行卡、手機卡、支付寶、微信等支付結算工具出售、提供給他人使用,若發現身份證件遺失或個人信息泄露時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保護好個人信息安全,以防財產被轉移。
三是莫貪蠅頭小利,以免害人害己。電信網絡犯罪案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往往不顧及他人財產利益,只貪圖眼前的蠅頭小利。
在此,通州法院提示廣大群眾,不要貪一時之財,妄圖不勞而獲,一旦實施違法行為,不但會給廣大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個人也會受到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戶、法律制裁等不同程度的懲戒,對個人生活、工作將產生重大影響。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
編輯/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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