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電信網絡詐騙保障群眾財產安全

發布時間:2022-02-20 06:05:03  |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打擊電信網絡詐騙保障群眾財產安全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胡科剛 王竹新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高發,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從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日照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2019年至2021年,日照兩級法院共審結詐騙罪刑事案件314件,其中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93件132人,與電信網絡詐騙相關聯犯罪案件53件151人。近日,日照中院發布了一批近年來辦理的具有典型意義的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案件,記者選取其中幾起案例,提醒廣大群眾增強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風險意識。

詐騙團伙流竄作案

致人自殺從嚴懲處

2018年9月,邱某跟隨他人加入詐騙團伙實施電信詐騙,并約尚某飛、尚某加入,隨后該團伙因故解散。同年11月中下旬,邱某組織帶領尚某、尚某飛繼續實施電信詐騙,還邀請岳某、邵某新等多人到福建省武平縣,利用已解散的詐騙犯罪團伙留下的電腦、手機等設備,經邱某聯系共同出資購買了含有手機號碼、QQ號在內的被害人個人信息及無線上網設備等作案工具,利用虛假的“興豐貸”貸款平臺,虛構能夠發放貸款的事實,詐騙被害人財物。

此后,邱某團伙又到河南省繼續進行詐騙。邱某將包括其自身在內的6人分組,一組人員冒充客服,給被害人打電話詢問是否需要貸款,并向需要貸款的被害人提供同案犯作案用的QQ號。另一組人員使用QQ號冒充代辦員,以收取手續費、保證金等各種借口,誘騙被害人通過手機掃描二維碼支付或向指定的銀行卡中轉賬付款,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共計37萬余元。所得贓款由邱某負責支配。一名被害人發現自己從親友處借來的4.8萬元被詐騙后,在家中留下遺書服農藥自殺。

邱某團伙詐騙作案騙取錢財后,經黃某明、譚某魁洗錢后取得贓款。經查實的黃某明、譚某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金額合計25.99萬元。

該案由日照市嵐山區法院一審,對首犯邱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對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以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至3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相應罰金。日照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日照中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劉娟表示,網貸有風險,借款須謹慎。本案系典型的利用虛假網絡貸款平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集團犯罪。犯罪團伙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虛構事實,誘騙被害人繳納所謂的“手續費”“保證金”等,針對不特定人實施詐騙犯罪,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并導致一名被害人自殺的嚴重后果,依法應予嚴懲。邱某作為詐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體現了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組織者、指揮者的從嚴打擊。

買賣信息謊稱招聘

引流分贓多人涉罪

2019年6月至7月,徐某偉購買大量虛擬運營商發行的電話卡和公民個人信息,并組織、指使他人撥打手機號碼,按照事先編好的話術,謊稱能夠提供兼職等工作崗位,誘騙求職者添加徐某偉提供的微信號、QQ號,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隨后,徐某偉長時間、多次與詐騙分子、出售電話卡人員、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人員聯系、交易,按“引流”人頭數量向詐騙分子收取贓款,幫助詐騙分子實施電信詐騙。

馬某、孫某楊通過網絡收購、發布招聘信息等方式獲取了大量包含姓名、性別、手機號碼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60余萬條,兩人以每條1元左右的價格向徐某偉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約20萬條,獲利28萬余元。

案發后,嵐山區法院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對徐某偉等3人分別判處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犯罪分子往往會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以撥打詐騙電話、網絡聊天等方式,尋找潛在的犯罪對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對此應予依法懲處。”劉娟表示,近年來,國家持續加大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切斷電信網絡詐騙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鏈條。人民群眾在接到來歷不明的電話、網絡信息時,務必要提高防騙意識,不要輕信對方提供的各種各樣的誘人條件,特別是對方以各種理由要求先行轉賬付款的時候,更要保持清醒頭腦,避免遭受財產損失。

搭建網站吸引投資

騙取百萬獲刑十年

2019年2月至5月,朱某斌伙同許某斌、宋某梅(均在逃)、許某杰(已判決)等人在廣東省廣州市搭建“區鏈財富”網站,以投資理財名義吸引被害人投資充值,后通過后臺控制輸贏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朱某斌負責租用香港服務器、開發架設詐騙網站及日常維護、運營手機App及下載鏈接、聯系廣告推廣吸引客戶等業務。該詐騙網站存續期間,朱某斌等人多次共同實施網絡詐騙,騙取12名被害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64萬余元。

該案由莒縣法院一審,日照中院二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朱某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劉娟表示,詐騙分子套路深,網絡理財須謹慎。一些詐騙團伙往往利用人們渴望財富快速增長的心理,精心預謀,先讓被害人獲得少量投資回報,誘使被害人繼續加大資金投入,再通過后臺操縱輸贏的方式,使得被害人遭受巨額財產損失。因此,在進行網絡投資理財時,一定要選擇正規渠道,不要輕信網絡上的小廣告,對宣傳所謂“低風險、高回報”的網站及手機App保持應有的謹慎,更不要相信網上那些冠冕堂皇的“投資理財大師”。

虛構身份假意推廣

騙人害己獲刑罰金

2019年至2020年,劉某遠虛構“快手官方服務商”、某電子商務公司工作人員等身份,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聯系到甘肅、河北、山東等多個省份的多名被害人,以可以幫助辦理快手直播粉絲流量推廣、增加快手直播間人氣、推廣快手視頻作品到熱門平臺等為由,誘騙被害人繳納數額不等的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并編造虛假理由將上述款項騙取至劉某遠的個人賬戶,分別騙取9名被害人共計9.5萬余元。

嵐山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劉某遠有期徒刑3年,并處相應罰金。

“通過合法的直播平臺,展現自我,提升自己知名度,本無可厚非,但通過花錢找非正規途徑‘刷粉’‘刷人氣’的做法,實不可取,且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劉娟說,該案中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迫切想成為“網紅”的心理,一步一步誘導被害人進入其預先設置的騙局,被害人在做著“網紅”夢的同時,不幸成為詐騙分子的獵物。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

幫助犯罪得不償失

2020年7月,司某侶在嚴某(另案處理)糾集下,伙同王某徽(另案處理)先各自辦理了一張手機卡,后到不同銀行辦理3張銀行卡及U盾,連同綁定的手機卡一并賣給嚴某,獲利600元。嚴某利用該卡實施詐騙,已查實全國各地有20余人受騙后將資金轉入該卡,交易流水進出額度總計133萬余元,詐騙資金共計30余萬元。后司某侶再次去銀行辦理4張銀行卡、4個U盾和綁定銀行卡的聯通手機卡賣給嚴某,截至案發尚未獲得報酬。

嵐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司某侶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因司某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法院判處司某侶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相應罰金。

劉娟表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行為提供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有的人法律意識淡薄,為牟取少量經濟利益,將自己辦理或者找他人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出售給犯罪分子,為犯罪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老胡點評

隨著電信網絡行業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普及,電信網絡詐騙也隨之增多,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電信網絡詐騙具有非接觸式、遠程作案的特點,手段多樣、行為隱蔽,既能一對一地施展騙術,又能“隨意撒網、廣種薄收”,專業化、組織化和智能化程度非常高,給防范和懲治工作帶來一定難度。

因此,打擊電信網絡詐騙不能有絲毫懈怠,必須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措施。應當進一步明確反電信網絡詐騙各行政部門職責、互聯網企業職責和地方政府職責,強化跨地域、跨部門協作,實現以快制快、盡快止損。電信、金融部門也應嚴格執行手機卡、互聯網服務真實信息登記制度,并加大懲處非法買賣、出租、出借手機卡、物聯網卡、金融賬戶、互聯網賬號行為的力度。

此外,執法司法部門應當深入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活動,切實提高人民群眾識騙、防騙的水平和能力,精準掌握電信網絡詐騙的特點和規律,牢固樹立“未知鏈接不點擊,陌生來電不輕信,個人信息不透露,轉賬匯款多核實”的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觀念。

胡勇

關鍵詞: 財產安全 電信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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