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競業限制,互聯網大廠也是費盡了心思。
紅星資本局5月7日消息,中國裁判文書網5月6日披露的一起案件顯示,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為了證明前員工潘某婷辭職后去了競爭對手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字節跳動”),不僅向字節跳動辦公地址寄去收件人為潘某婷的快遞,而且向法庭提供了潘某婷出現在字節跳動辦公區、駕車停放在字節跳動地庫等多個視頻錄像,上演了一出現實版的“諜戰大片”。
最終,百度打贏了這起官司。不過,裁判文書中并未提及百度提交的這些視頻錄像是如何獲取的。
圖據IC photo
百度:前員工入職字節跳動,違反競業協議
裁判文書顯示,潘某婷于2011年4月8日入職百度,曾擔任高級經理職務。2017年6月30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員工與百度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一年內,百度應當向員工支付員工離職前一年基本工資的1/2作為經濟補償。一旦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則需要返還百度已經支付的所有經濟補償,并且支付全部經濟補償的3倍數額的違約金。此外,員工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還應當向百度支付賠償金5萬元。
2020年4月2日,潘某婷因個人原因離職。百度向其送達《保密、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告知書提醒: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百度按月向潘某婷支付35800元/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在此期間,潘某婷不得從事與百度或其關聯公司從事或擬從事的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今日頭條、字節跳動及其關聯公司等,若違反規定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2020年4月至10月,百度按月向潘某婷足額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后因百度發現潘某婷已私自就職于字節跳動,暫停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
隨后,百度將潘某婷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潘某婷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288800元;返還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10月2日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00元;支付違反保密義務賠償金50000元;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前員工:出入字節跳動拜訪朋友,拍攝視頻侵犯隱私
在庭審過程中,百度提交了多個證據,其中包括:郵件交寄單、郵件查詢信息及《取證數據保全證書》,收件人為潘某婷,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43號院2號樓中航廣場字節跳動公司/今日頭條,2020年9月20日該郵件被簽收,簽收人為收發室;2020年7月21日至8月7日的視頻錄像及相應的公證書,證實潘某婷在字節跳動上班及多次駕車停放在字節跳動的地下車庫等。
百度提交的證據
對于百度提起的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訴訟理由,潘某婷并不認可。她認為自己不屬于競業限制的適格主體,且百度約定的競業限制主體過多,限制了潘某婷的擇業自由。自己離職后入職北京萬澤緣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與百度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自己的職位和工作內容與百度之間也不存在競爭性。
同時,潘某婷不認同自己在字節跳動上班,其稱自己出入字節跳動及停車等原因主要是與朋友有約、拜訪朋友等。潘某婷還提供了其與萬澤緣公司訂立了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內容顯示2020年4月至12月繳費單位為萬澤緣公司。
庭審中,潘某婷認為,百度提供的多個視頻未經拍攝者許可,拍攝視頻侵犯被拍攝者隱私,視頻來源非法。
法院:違反競業義務,前員工賠償百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簽約了《保密、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應自覺全面履行。潘某婷在2020年7月至8月期間多次將車停放在字節跳動公司地下車庫,多次在工作日期間出入字節跳動,雖稱與朋友有約、拜訪朋友等,但未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潘某婷應依約向百度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
法院判決:潘某婷返還百度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00元;潘某婷支付百度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859200元;潘某婷繼續履行對百度的保密義務。
法院判決
據中國基金報報道,在調查競業限制糾紛時,除了經常使用上述類似的手段外,有些公司會向競對公司前臺打探前員工的下落并偷偷錄音,或者請私家偵探跟蹤錄像。甚至還有公司會查競對公司的體溫登記表,來證明員工跳槽后確實在這里上班。
紅星新聞記者 李偉銘 李晨
責編 任志江
關鍵詞: 上演現實版諜戰大片為證明前員工跳槽字節 百度提供